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166號
TYDV,105,司家聲,166,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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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戴碧岐
被 繼承人 孫乙清(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黃孫阿娼之債權人,而 訴外人黃孫阿娼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三 順序法定繼承人孫其在,而該繼承人孫其在於102年6月28日 死亡,其子即被繼承人孫乙清為其繼承人,又被繼承人孫乙 清於102 年2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以依法陳報遺產清冊, 並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507 號受理在案,是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因有明暸卷宗資料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之規定,聲請閱覽鈞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507 號卷宗 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62950 號債權 憑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債權憑證所示之債務人,為訴外人黃 孫阿娼,而該債務人黃孫阿娼已於96年6月8日死亡,其之第 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 人均已亡歿,屬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孫其在未聲明拋棄繼承 ,是孫其在自應承受債務人黃孫阿娼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又孫其在於102 年6 月28日死亡,惟其子即本件被繼承人孫 乙清已先於102 年2 月1 日死亡,故孫其在死亡而繼承開始 時,本件被繼承人孫乙清已死亡而並未承受孫其在之財產上 一切權利義務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本件被繼承人孫 乙清並未承受孫其在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自非為聲請人 之債務人,渠等間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閱覽本 件被繼承人孫乙清之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孫乙清之遺產清冊 事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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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