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可知,發票人為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故請提出以該公司為報案人之派出
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該登記表並應載明發票日、到期日、發
票人、受款人、票面金額及票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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