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48號
TYDV,105,司促,8748,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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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莊寶企業有限公 司業已廢止,債權人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 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 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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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