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44號
TYDV,105,司促,12544,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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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蘇建銘
債 務 人 唐季鐸
債 務 人 藍青子(原名:唐藍青子)
債 務 人 唐少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唐季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捌
  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
  債務人唐季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青子
  (原名:唐藍青子)、唐少鐸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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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