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64號
TYDV,105,司促,12464,201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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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4號
債 權 人 鄒運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運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租約上載明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萬5千元,目
   前積欠22個月,故債務人應給付台端77萬元,惟台端卻請
   求債務人給付99萬元,請說明請求依據,如有錯誤請予更
   正。
  2.另查該租約係約定每月一日分期給付租金,且未定有一期
   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此有債
   權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債權人自不得於
   期前請求尚未屆期部分,該部分請求應待屆期未清償後再
   為聲請方為適法。是依上說明,台端請求給付7 萬元部分
   應予更正撤回,請具狀撤回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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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