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楊大可(原名:楊汶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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