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81號
TYDV,105,司促,12281,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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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
債 權 人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債 務 人 合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效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參萬參仟壹
  佰元,及其中參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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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