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43號
TYDV,105,司促,11843,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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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債 權 人 楊福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經輝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廖月華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廖月華業於103 年 4 月1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 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對廖月華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廖經輝之住所地在宜蘭縣冬山鄉○○村00鄰○○路 000 巷0 號,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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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