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債 權 人 林献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佑和(原名:林天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票號0000000支票之票背影本(務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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