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22號
TYDV,105,司促,11722,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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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
債 權 人 林献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佑和(原名:林天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票號0000000支票之票背影本(務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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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