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73號
TYDV,105,司促,11673,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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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
債 權 人 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成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韓素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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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