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債 權 人 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成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月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