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債 權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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