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60號
TYDV,105,司促,11460,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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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債 權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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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