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葉芝綾(即葉日標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賴世喬(即葉日標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葉司閔(即葉日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佳維(即葉日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佳銘(即葉日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日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玖萬參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伍佰元之違約金,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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