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露露(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姿穎(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婷婷(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嘉瑋(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蕭來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肆萬
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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