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203號
TYDV,105,司促,11203,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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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露露(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黃姿穎
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黃婷婷(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黃嘉
瑋(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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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