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164號
TYDV,105,司促,11164,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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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湯瑞媛
債 務 人 陳寬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湯瑞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
  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湯瑞媛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寬隆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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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