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如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如意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林展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
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
人對債務人蔡林展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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