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67號
TYDV,105,司促,10967,2016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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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心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怡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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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順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