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49號
TYDV,105,司促,10749,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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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羽廷(原名:林孟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羽廷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 號11 樓之4 ,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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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