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津弘、劉家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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