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05號
TYDV,105,司促,10705,2016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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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寬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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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