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寬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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