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0號
TYDV,104,重訴,360,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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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簡玉杏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陳素芬
      黃建興
      林木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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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