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簡玉杏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徐紹維律師
被 告 陳素芬
黃建興
林木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