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丁慶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吳桂味、丁宥博、歐丁秀芬、丁慶華間
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762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