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葉盧秀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