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被 告 徐勳嘉(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徐金榮(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徐意妹(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徐勳慶(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徐勳樂(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徐金花(即徐陳時妹之繼承人) 林國祥 林清妹 林國珍 王昭文 王泰錡 林媚櫻 徐葉月榮 盧朝杞 徐曉珍 徐勳樹 徐秀蓮 徐勳龍 徐秀華 林徐質妹 徐范秀英 徐勳爕 徐勳淼 徐麗萍 張仕杰(即徐麗珠之繼承人) 徐良(即徐振殿之繼承人) 徐秀琴(即徐振殿之繼承人) 徐秀純(即徐振殿之繼承人) 徐秀金(即徐振殿之繼承人) 湯潮安(即林韻琴之繼承人) 湯聯巍(即林韻琴之繼承人) 湯雯嵐(即林韻琴之繼承人) 姜裕緯(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姜仁馮(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姜增鑫(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姜仁浪(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羅姜流妹(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姜清香(即姜徐蘭妹之繼承人) 林忠雄(即林徐梅桂之繼承人) 林秀財(即林徐梅桂之繼承人) 林秀達(即林徐梅桂之繼承人) 林京萍(即林徐梅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及附表三編號34共有人欄「姜仁鴻」之記載,應更正為「姜仁馮」。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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