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PECO.CO.LTD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訴訟標
的為美金1,688 元及新臺幣5,479,776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
105 年6 月1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2.56 元計算,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73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