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71號
TYDV,103,重訴,571,2016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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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葉玉美妹
      葉雲吉
      葉雲振
      葉雲松
      葉雲開
      葉雲政
      葉金榮
      葉雲洪
      葉日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卿公間因103 年
度重訴字第571 號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4,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41,8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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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