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莊文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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