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三發
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高俊平
高俊通
徐高惠珠
高惠真
高惠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俊平、高俊通、徐高惠珠、高惠真、高惠齡為被告高陳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高陳賞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死亡乙情,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高陳賞之繼承人高俊平、高俊通、徐 高惠珠、高惠真、高惠齡承受被告高陳賞之訴訟,並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