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8號
TYDV,102,重訴,28,2016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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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三發
      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高俊平
      高俊通
      徐高惠珠
      高惠真
      高惠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俊平高俊通徐高惠珠高惠真高惠齡為被告高陳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高陳賞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死亡乙情,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高陳賞之繼承人高俊平高俊通、徐 高惠珠高惠真高惠齡承受被告高陳賞之訴訟,並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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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