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17號
TYDM,105,附民,117,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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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曾家富
送達代收人 李佳珈
被   告 曾盛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4 年度選訴字第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 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9號判決被告無罪,惟經原告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出 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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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