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雅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雅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雅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3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 國103 年4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2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雅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6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