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49號
TYDM,105,聲,2549,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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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賀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8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賀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賀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5 年6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賀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6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 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6 年12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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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