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57號
TYDM,105,聲,2457,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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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斌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3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斌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郭斌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0 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 分監執行中,於105 年6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 99年間因製造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③99年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訴 緝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 徒刑2 年確定;④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 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 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 第1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⑥101 年間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各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 年度聲字第302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 定,並與上揭⑤、⑥宣告刑合併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12月 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 年9 月15日,復因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5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05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 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 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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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