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國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國興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 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67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 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重新審核 ,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 ,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
三、經查,受刑人范國興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80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因詐 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4、296 、1468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 上易字第188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3 年2 月18 日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3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 期間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67 號裁定付保護管束,迄10 5 年1 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前揭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而視為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5 年6 月6 日向本院為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之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6 月4 日桃檢兆戊105 執聲付340 字第048405號函上所蓋本院 收狀章可憑,已在受刑人刑期屆滿執行完畢之後,揆諸上開 說明,無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本件聲請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