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 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 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 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 元,由具保 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於該案件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 通知受刑人應於105 年4 月12日到案執行,詎受刑人均未遵 期為之,復經聲請人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執行拘 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 卷可稽。然查,受刑人業於105 年6 月1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 已歸案,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