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虹瑜
受 刑 人 陳政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虹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虹瑜因受刑人陳政明犯竊盜案件, 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庫存款 收款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 105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及105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 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已於105 年5 月31日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