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77號
TYDM,105,聲,1677,201606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丁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二一五三五八○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丁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93年度偵字第174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惟扣案之手槍1 枝,經鑑定結果,認係制式半自動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聲請書漏載含彈匣1 個) ,具殺傷力,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 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復有明定。次按法院 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 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為如聲請意旨所示之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槍 枝1 支( 含彈匣1 個)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 能檢驗法、試射法及顯微鏡比對法鑑驗之結果,認係奧地利 GL OCK廠製17型口徑9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BGS485, 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93年10月20日刑鑑字第 0000 000000 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管制之 違禁物,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 支( 含彈 匣1 個) 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