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英傑
林烱欽
黃忠輝
李應隆
何英祺
李應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
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林炯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烱欽」。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林烱欽」之 記載,均誤寫為「林炯欽」,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 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