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5年度,1061號
TYDM,105,桃簡,1061,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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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仕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速偵字第2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仕泰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仕泰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 務員罪。被告先後以「操你媽的B 」、及「幹你娘」之侮辱 性言詞辱罵警員邱宏德陳則諭,顯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 接時間、地點反覆為之,且侵害單一之國家法益,應屬接續 犯而論以一罪。又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 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 先後以「操你媽的B 」及「幹你娘」之侮辱性言詞辱罵警員 邱宏德陳則諭,揆諸前揭說明,仍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因酒後情緒失控,於警方執行公權力職務時, 漠視國家公權力,恣意以侮辱性言語謾罵員警,破壞國家法 紀執行之尊嚴,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 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於犯罪後尚能 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速偵字第2423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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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