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225號
TYDM,105,審附民,225,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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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被   告 許世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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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