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5年度,186號
TYDM,105,壢簡,186,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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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琦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5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在犯罪事實欄 第四行所記載之「你要是敢動到珊珊一跟毛」之前補充「 我本來就爛命一條,我早就不怕死了,我也不會怕你,」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審酌被告積欠告訴人債務,本應設法償還告訴人欠款,卻僅 因告訴人找其妻呂敏珊商討還款事宜,竟以手機之通訊軟體 LINE傳送恐嚇訊息恐嚇他人,並兼及審酌被告在訊息中之用 語已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之安全構成危害,然念及被 告之行為動機係為保護其妻(然並無證據顯示告訴人係以暴 力、恐嚇等不法方式討債,特此敘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5921號
被 告 陳子琦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平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陳子琦因積欠徐峻山債務,不滿徐峻山為求其債權獲得清 償,屢次向陳子琦之妻呂敏珊商談,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 國104年11月16日6時38分許,透過line軟體,對徐峻山傳送 :「你要是敢動到珊珊一跟毛,我他媽絕對拿刀砍你!」等 恐嚇文字,使徐峻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徐峻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被告陳子琦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未到,於警詢時固坦承 渠有傳送上開簡訊,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是 因為告訴人徐峻山三番兩次跑到伊太太上班處所,對他大吼 大叫,向伊太太討錢,還一直向伊太太靠近,伊太太快要生 產了,告訴人行為造成伊太太精神上的壓力,伊傳上開訊息 係為了保護伊太太,而對告訴人提出之警告等語。經查:(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傳送上開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業據其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 上開簡訊之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是本件厥應審究者在於 該通簡訊是否足以使告訴人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二)細繹上開簡訊之內容,綜觀前後文字,可知「你要是敢動到 珊珊一跟毛,我他媽絕對拿刀砍你!」一語,客觀上係對告 訴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施加惡害之告知,足使一般智識程 度之人心生畏怖,是與刑法305條之恐嚇罪構成要件相符, 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伊發送上開簡訊,係出於保護伊妊 娠之妻一節,此僅為犯罪動機,無礙於渠所為上開恐嚇言論 涉有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書 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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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