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簡字,105年度,14號
TYDM,105,壢原簡,14,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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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原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唯安(原名楊喻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唯安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PMA 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拾叁點肆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楊唯安盧德桓明知PMA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PMA 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4 年5 月24日晚間11時40分許前某時,在桃 園市中壢區「世紀KTV 」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以不詳價格購買含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之咖啡包1 包 (驗前淨重14.5580 公克,因鑑驗取用1.1419公克,驗餘淨 重13.4161 公克),欲供其等施用而共同持有之。嗣於 105 年5 月24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 0 號之「儷灣汽車旅館」308 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 含PMA 成分之咖啡包1 包,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唯安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偵查卷 宗(下稱偵卷)第5 頁反面、第37頁】,核與證人盧德桓於 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 ,並有查獲現場照片6 張存卷可佐(見偵卷第22至23頁), 復有扣案之含PMA 成分之咖啡包1 包(呈咖啡色粉末狀)可 資佐證。又扣案之咖啡色粉末1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PMA 成分,驗前淨重14.558 0 公克,因鑑驗取用1.1419公克,驗餘淨重13.4161 公克, 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見偵卷第52頁)。綜上 ,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PMA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與盧德桓就上 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被告與盧德桓應論以共同正 犯,應予補充。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易滋生



其他犯罪,竟仍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有所不當,本應嚴懲 ;惟念其持有毒品數量不多,時間非長,且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按鑑定機關鑑定毒品時,一 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 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 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621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同旨可參)。 扣案之含PMA 成分之咖啡包1 包(驗前淨重14.5580 公克, 因鑑驗取用1.1419公克,驗餘淨重13.4161 公克),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 裝上開PMA 之外包裝袋1 個,因與沾附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耗盡之PMA 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又其餘扣案物,則因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PMA 案 件無關,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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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