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戴品淵
被 告 鍾錦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