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4年度,14號
TYDM,104,附民緝,1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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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陳氏絳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被   告 邱泰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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