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46號
TYDM,103,訴,446,20160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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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度訴字第304號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莫順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呂晴恩
選任辯護人 賴昱任律師
被   告 趙文祥(原名趙振國)
      馬傳華
      邱蘭玉
      盧贊仁
上 四 人
指定辯護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鄭宿台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23359 號、102 年度偵字第25288 號),暨追加起
訴(103 年度偵字第7039號、103 年度偵字第9767號),本院合
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莫順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1 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1 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九八八二四六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三八四五五五五四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卡壹張)、HTC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分裝夾鏈袋三十五個,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訴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4之部分,均無罪。被訴附表二編號25之部分,公訴不受理。呂晴恩犯如附表一編號11、17、24、26、54、55、57、64、69、70、74、89、90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17、24、26、54、55、57、64、69、70、74、89、90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SA



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五五五三一○六一號,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被訴附表二編號1 、編號11、編號16、編號19、編號23之部分,均無罪。盧贊仁犯如附表一編號3 、4 、9 、16、17、18、20、21、22、23、27、31、39、76、79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4 、9 、16、17、18、20、21、22、23、27、31、39、76、79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九八八二四六號,含SIM 卡壹張)、廠牌不詳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五五三四三五四○號,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訴附表二編號3 、編號13之部分,均無罪。
馬傳華犯如附表一編號80、83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0、83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九八八二四六號,含SIM 卡壹張)、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被訴附表二編號15之部分,無罪。
鄭宿台犯如附表一編號42、82、97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2、82、97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SAMSUNG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九八一九八八二四六號,含SIM 卡壹張)、HTC 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被訴附表二編號17之部分,無罪。
邱蘭玉犯如附表一編號98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8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趙文祥犯如附表一編號64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4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胡莫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壢 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 31日入監執行,同年11月2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 構成累犯)。鄭宿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於101 年5 月1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邱蘭玉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3 年度壢簡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26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4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一)、(二)、(三)案件所處之刑,再經本 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1 年接續執行,於98年4 月 2 日入監執行,99年4 月16日假釋出監,於99年8 月22日縮 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 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趙文祥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5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復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揭(一)(二)罪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6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0 年8 月10日入監執 行,101 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渠等猶 不知悔改。
二、胡莫順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 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作為對外購毒者聯繫交易毒品之聯絡工具,於購毒者撥打 上開行動電話時,即自行前往交易,或通知女友呂晴恩、以 日薪新臺幣(下同)1000元聘僱之盧贊仁、女友馬傳華、友 人鄭宿台、友人邱蘭玉、友人趙文祥前往交易,呂晴恩、盧 贊仁、馬傳華鄭宿台邱蘭玉趙文祥亦均明知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 2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於胡莫 順通知前往與購毒者交易時,就其前往交易之犯行,竟分別 與胡莫順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一)於102 年4 月13日上午某時,林衍逢胡莫順連繫,雙方 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附近交易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3 萬90 00元販賣重量不詳之海洛因13小包及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 他命4 小包與林衍逢林衍逢先支付9000元,尚積欠胡莫 順3 萬元。
(二)於102 年6 月29日晚間11時46分許,蕭安沂以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日新路普仁派出所旁全 家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蕭安沂即請其配偶徐碧 霞前往交易,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賣1 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徐碧霞
(三)於102 年7 月14日晚間8 時43分許,蕭安沂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華勛 國小前OK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胡莫順即通知盧 贊仁前去交易,盧贊仁到達後即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胡莫順上開電話告知業已到達,並以1000 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安沂(起訴書誤載2000 元,應予更正)。
(四)於102 年7 月14日晚間8 時52分許,孫世煜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知盧贊仁前去交易 ,盧贊仁到達後即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胡莫順上開電話告知業已到達,並以3000元販賣0.4 公 克之海洛因與孫世煜(起訴書誤載為以5000元販賣0.9 公 克之海洛因,應予更正)。
(五)於102 年7 月15日下午5 時4 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7-11便 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3500元販 賣0.45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
(六)於102 年7 月18日中午12時,陳盈安以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榮民南路華勛國小前便利商店 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賣0.3 公克海洛因與陳盈安(起訴書載送毒者為呂晴恩部分,另 為無罪判決,詳見下述)。
(七)於102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37分前之某時,谷正信以其所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 00號美麗歐洲社區交易海洛因,俟雙方碰面後,胡莫順以 1000元販賣0.2 公克海洛因與谷正信,但誤拿重量不詳之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谷正信,經谷正信再次與胡莫順連繫 ,告知誤拿之情,胡莫順再回上開地點交付0.2 公克海洛 因1 小包與谷正信
(八)於102 年7 月30日中午12時2 分許,高志豪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 號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3000元販賣0.45公克之海洛因與高志豪。(九)於102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17分許,詹長華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 號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知盧贊仁前往 交易,俟渠等碰面後,盧贊仁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 海洛因與詹長華
(十)於102 年8 月2 日晚間9 時15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00 000 號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易海 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3000元販賣0.45公克之 海洛因與孫世煜(起訴書誤繕為以1 萬元販賣半錢1.8 公 克,應予更正)。
(十一)於102 年8 月3 日凌晨5 時19分許,高志豪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 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胡莫順隨後即 撥打呂晴恩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呂晴 恩前去交易,俟呂晴恩到達後,即以1000元販賣重量不 詳之海洛因1 包與高志豪(起訴書誤繕為3000元,應予 更正)。
(十二)於102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52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十三)於102 年8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許,陳盈安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 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500元販賣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命與陳盈安
(十四)於102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52分許,黃春梅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 歐洲社區牛肉麵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春梅



起訴書誤繕為2000元,應予更正)。
(十五)於102 年8 月3 日下午6 時24分許,劉文坤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 之販賣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文坤(起訴書誤繕為25 00元,應予更正)。
(十六)於102 年8 月3 日下午6 時33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 00000 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 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以上開門號與盧贊仁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請盧贊仁前往交易,俟盧 贊仁與孫世煜碰面後,即以2000元販賣0.45公克海洛因 與孫世煜
(十七)於102 年8 月4 日中午12時26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 段00號陽 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嗣於同日下午13 時48分許,朱國華到達全家便利商店後,再以上開行動 電話撥打胡莫順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業已到達,而 由盧贊仁接聽,告知接聽電話之盧贊仁要買1900元,盧 贊仁接聽後即交由呂晴恩接聽,呂晴恩確認朱國華業已 清償前之欠款後,即通知胡莫順,由胡莫順前往全家便 利商店交易,俟胡莫順到達後,即以1900元販賣重量不 詳之海洛因1 包與朱國華胡莫順此部分犯行,附表一 漏未記載)。
(十八)於102 年8 月4 日下午3 時19分前之某時,鄭宿台與胡 莫順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2 年8 月4 日下午 3 時19分許,胡莫順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鄭宿台連繫告知會請盧贊仁前去鄭宿台位於桃園 市平鎮區○○路00號住處交易安非他命,俟盧贊仁到達 後,即以5000元販賣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鄭宿台。(十九)於102 年8 月8 日中午12時26分許,高志豪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00號美麗歐洲社區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雙 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 高志豪
(二十)於102 年8 月8 日下午1 時47分許,胡莫順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宿台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00號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胡莫順即以上開門號與盧贊 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通知盧贊仁 前往交易,俟盧贊仁到達後,即以5000元販賣4 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與鄭宿台
(二一)於102 年8 月8 日下午4 時1 分許,孫治中以其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段00號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後,胡莫 順即以上開門號與盧贊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繫,通知盧贊仁前往交易,俟盧贊仁到達後,即 以1000元販賣0.24公克之海洛因與孫治中(起訴書誤繕 為1500元,應予更正)。
(二二)於102 年8 月8 日晚間8 時7 分許,高志豪以其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段00號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後,胡莫 順即通知盧贊仁前往交易,俟盧贊仁到達後,即以1000 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高志豪,但高志豪只給付50 0 元尚賒欠500 元(起訴書誤繕為500 元,應予更正) 。
(二三)於102 年8 月9 日中午12時3 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胡莫順即通知 盧贊仁前往交易,俟盧贊仁到達後,即以500 元販賣0. 12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
(二四)於102 年8 月9 日下午5 時6 分許,高志豪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 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胡莫順隨後即 撥打呂晴恩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呂晴 恩前去交易,俟呂晴恩到達後,即以1000元販賣重量不 詳之海洛因1 包與高志豪
(二五)於102 年8 月9 日下午5 時32分許,黃春梅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胡莫順到達後,即 以1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春梅,但價金 1000元許黃春梅先行賒欠(起訴書誤繕為2000元,應予



更正)。
(二六)於102 年8 月9 日晚間10時58分許,詹長華以其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段00號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請呂晴恩 前往交易,俟呂晴恩到達後,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 海洛因與詹長華
(二七)於102 年8 月10日凌晨0 時35分許,鄭宿台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 ○段00號6 樓之5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胡莫順即通知 盧贊仁鄭宿台交易,俟渠等碰面後,盧贊仁即以2000 元販賣2 公克之安非他命與鄭宿台(起訴書誤繕為2500 元,應予更正)。
(二八)於102 年8 月10日上午8 時40分許,高志豪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 00號美麗歐洲社區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渠 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 高志豪
(二九)於102 年8 月10日下午6 時2 分許,朱國華葉怡慧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 路○段00號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 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900 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 與朱國華
(三十)於102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5 分許,孫治中以其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龍 岡國中對面全家福診所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 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孫治中。(三一)於102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4 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 000000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 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知盧贊仁前往交易,俟渠等碰 面後,盧贊仁即以2000元販賣0.3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世 煜(起訴書誤繕為以3000元販賣0.45公克之海洛因,應 予更正)。
(三二)於102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21分許,劉文坤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00 號阿 美米干店附近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2000元之販賣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劉文坤(起 訴書誤繕為2500元,應予更正)。
(三三)於102 年8 月12日下午1 時35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 000000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 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賣0.25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世煜(起訴書誤繕為3000元販賣0.45 公克,應予更正)。
(三四)於102 年8 月12日下午3 時2 分許,孫治中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日新路屈臣氏前 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 2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治中
(三五)於102 年8 月12日下午5 時28分許,劉文坤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 歐洲社區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 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賣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 劉文坤(起訴書誤繕為2500元,應予更正)。(三六)於102 年8 月12日晚間9 時6 分許,詹長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 2000元販賣0.3 公克海洛因與詹長華
(三七)於102 年8 月13日凌晨2 時12分許,鄭宿台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自立新村萊爾富 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 以4000元販賣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鄭宿台,但價金40 00元許鄭宿台賒欠(起訴書誤繕為2500元販賣2 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及25000 元販賣17.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應 予更正)。
(三八)於102 年8 月13日上午8 時32分許,孫治中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中正路二段米干 店前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 賣0.2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治中
(三九)於102 年8 月13日上午11時14分許,詹長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 知盧贊仁前往交易,俟雙方碰面後,盧贊仁即以1500元 販賣0.24公克之海洛因與詹長華
(四十)於102 年8 月13日中午12時18分許,高志豪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 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高志豪
(四一)於102 年8 月13日晚間8 時5 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 000000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交 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 6000元販賣0.45公克海洛因及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孫 世煜。
(四二)於102 年8 月13日晚間8 時7 分許,劉文坤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0號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後,胡莫順即以上開行動電話與鄭宿台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通知鄭宿台前往交 易,俟雙方到達後,鄭宿台即以2000元之販賣1 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與劉文坤(起訴書誤繕為2500,應予更正) 。
(四三)於102 年8 月14日中午12時3 分許,姜東佑以00000000 0 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陽明醫院附 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 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姜東佑。(四四)於102 年8 月15日中午12時25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亞運保齡球館旁 小斜坡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00元 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
(四五)於102 年8 月15日下午6 時30分許,姜東佑以00000000 0 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繫 ,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陽明醫院附 近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即以900 元販賣 0.12公克之海洛因與姜東佑
(四六)於102 年8 月16日中午12時46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四七)於102 年8 月16日下午1 時26分許,高志豪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雙方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高志豪。(四八)於102 年8 月16日下午2 時38分許,蕭安沂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中壢火車 站旁撞球館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雙方到達後,胡莫順 即以2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安沂。(四九)於102 年8 月17日晚間7 時29分許,朱克強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 歐洲社區洗衣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朱克強即通知李 中南前往與胡莫順交易,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10 00元販賣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李中南。(五十)於102 年8 月18日中午12時27分許,朱國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 歐洲社區旁YKK 附近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朱國華。(五一)於102 年8 月18日下午4 時1 分許,高志豪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 歐洲社區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 ,胡莫順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之海洛因與高志豪。(五二)於102 年8 月18日晚間11時23分許,蕭安沂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1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安沂(起 訴書誤繕2000元,應予更正)。
(五三)於102 年8 月19日下午1 時許,李中南以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連繫,雙方約定在在桃園市○○區○○路00號美麗歐 洲社區洗衣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1500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李中南。(五四)於102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39分許,詹長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知呂晴恩前往 交易,俟渠等到達後,呂晴恩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 海洛因與詹長華
(五五)於102 年8 月20日上午5 時46分許,孫治中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鴻築吾江社區大樓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 即以上開門號與呂晴恩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聯繫,通知呂晴恩前往交易,俟渠等到達後,呂晴恩 即以2000元販賣0.3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治中。(五六)於102 年8 月20日下午1 時3 分許,趙文祥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鴻築吾江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 後,胡莫順即以4000元販賣2.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 趙文祥
(五七)於102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29分許,詹長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後,胡莫順即通知呂晴恩前往 交易,俟渠等碰面後,呂晴恩即以1000元販賣0.12公克 海洛因與詹長華
(五八)於102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9 分許,蕭安沂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1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安沂(起 訴書誤繕2000元,應予更正)。
(五九)於102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35分許,曾政國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 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與曾政國,但價金2000元許曾國政賒欠。
(六十)於102 年8 月28日凌晨3 時5 分許,孫世煜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街00巷0 ○ 0 號9 樓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4000 元販賣0.9 公克之海洛因與孫世煜
(六一)於102 年8 月28日中午12時21分許,黃忠勇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 順即以2000元販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忠勇。(六二)於102 年8 月28日晚間10時58分許,黃春梅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交 易甲基安非他命,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2000元販 賣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黃春梅
(六三)於102 年8 月29日晚間8 時5 分許,詹長華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繫,雙方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號 陽明醫院附近交易海洛因,俟渠等到達後,胡莫順即以 1500元販賣0.2 公克之海洛因與詹長華。(六四)於102 年8 月30日上午11時54分許,黃建霖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胡莫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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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