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4號
SCDV,105,除,12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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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劉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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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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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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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12965-6 │ │1 │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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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