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楊秀珠即鄭武雄之繼
承人、鄭功明即鄭武雄之繼承人、鄭士勲即鄭武雄之繼承人
、陳士傑即鄭武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捌佰
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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