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曾文濱
相 對 人 孫月娥
關 係 人 曾淑婷
曾淑美
曾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月娥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文濱(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孫月娥(下稱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自民 國104年12月31日起,因中風之原因,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 起色,近日甚至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聲 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曾淑 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本文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 屬系統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 訛。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 院林正修醫師於相對人之戶籍地住處,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 定,相對人坐於自家輪椅上,法官點呼相對人姓名,相對人 有出聲回應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佐。 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目前的狀況建 議為監護之宣告,相對人為梗塞性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 變,相對人於鑑定中,意識不清醒,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 有語言回答,但是呈現答非所問,語言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 。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 處理能力,研判目前個案因精神障礙(器質性腦病變),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有 東元綜合醫院105年6月21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 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 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估報
告後,再定期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