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93號
SCDV,105,司聲,193,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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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葉吉
相 對 人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曹秀琴

相 對 人 莊永富
相 對 人 王琮瑜
相 對 人 張文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
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55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三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100,000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 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 第一期登錄債券業將屆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 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 券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55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擔保提存事 件及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5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 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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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