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94號
SCDV,105,司票,494,201606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黃建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MORA ROLANDO JR RAGONO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付款地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